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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事故的发生原因主要包括人的因素和设备因素两个方面,其中人的因素主要是由于管理者或使用者心存侥幸、省事和逆反等心理原因从而产生非理智行为,物的因素主要是由于设备未按要求进行设计、制造、安装、维修和保养,特别是未按要求进行检验,带“病”运行,从而埋下安全隐患。
起重机事故的发生原因主要包括人的因素和设备因素两个方面,其中人的因素主要是由于管理者或使用者心存侥幸、盐城吊车出租省事和逆反等心理原因从而产生非理智行为,物的因素主要是由于设备未按要求进行设计、制造、安装、维修和保养,特别是未按要求进行检验,带“病”运行,从而埋下安全隐患。
占比例较大的起重机事故起因主要有:
a、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如超载或未确认吊运物品重量,斜拉斜吊,吊重下站人、吊重捆扎不可靠,吊钩挂钩不可靠和操作人员不具备资格等;
b、设备安全保护装置未装或失效。如起升高度限位器、起重量限制器、力矩限制器、吊钩防脱钩装置、运行极限限位器等未装或失效等;
c、检查、检验工作未按要求进行。如未建立并执行定期检查制度;
d、检修作业时无安全监护人员或无警示牌;
e、使用维修等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穿戴防护劳保用品;
f、汽车起重机作业时未能保证设备及吊运物品与作业环境中电线的安全距离。
对事故原因及责任分析清楚后,即应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应追究有关领导责任的事故,包括:
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使职工无幸可循;
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职工未取得合格证,即令上岗作业;
起重设备未进行定期检修,未经安全检验合格,或设备存在缺陷仍允许使用。
起重吊物之前必须清楚物件的实际重量,不准起吊不明重量和埋在地下的物件。当重物无固定吊点时,必须按规定选择吊点并捆绑牢靠,使重物在吊运过程中保持平衡和吊点不产生移动。塔吊吊物前应对索具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才能使用。吊运过程中,任何人不准上、下塔吊,更不准作业人员随吊物上升。吊装提升前,指挥、司索和配合人员应撤离,防止吊物坠落伤人。